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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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先锋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446716元; 二、由***、寿光市先锋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49502元; 三、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50000元; 四、由***、***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403857元(包含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1元减半收取6936元,由原告负担286元。由被告***、寿光市先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458元。由被告***、***负担3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