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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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栖霞市某某果蔬冷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2100.89元及利息124015.81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及2020年5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42100.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1+50%)承担利息); 二、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栖霞市某某果蔬冷藏公司以其名下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土地证号:栖国用:(2005)第28079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140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栖霞市某某果蔬有限公司、栖霞市某某果蔬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1元,由被告栖霞市某某果蔬有限公司、苏万海、栖霞市某某果蔬有限公司、栖霞市某某果蔬冷藏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