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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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314,873.12元,两项合计434,873.12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尚需支付424,873.12元,在履行义务时,将其中的316,873.12元支付给原告,将108,000元支付给被告***,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0元,减半收取3,780元,由原告***、***、***负担910元,被告***负担2,870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