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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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榕树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高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租金55244.8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10元(已减半收取),由财产保全费2224元,合计5434元,由原告***负担4634元,由被告贵州高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