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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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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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农垦富裕宁丰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并销毁侵害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第562989号、第5332611号、第65027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黑龙江农垦富裕宁丰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5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80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31,500.00元,被告黑龙江农垦富裕宁丰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1,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