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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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0年4月18日起至2011年4月18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8.37‰支付利息; 二、驳回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