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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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原告***负担1845元,被告江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开户银行:上饶市农业银行饶东支行,账号:36×××14,户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