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金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金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635710元(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6月24日,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712%计收利息;自2020年6月25日至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3256%计收罚息);

二、被告江西金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61845.82元(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6月3日,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收利息;自2020年6月4日至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基础上再加收30%计收罚息);

三、被告江西金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28685元(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6月3日,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712%计收利息;自2020年6月4日至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3256%计收罚息);

四、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金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的赣[2017]金溪县不动产权第0002956号至第0002960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江西金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金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抵押物详见《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江西金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三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对被告江西金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金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431.20元,由被告江西金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42-3,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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