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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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三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202.24万元及利息(以202.2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79元,减半收取11489.50元,由被告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