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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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投资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0%从2017年8月13日起计至2018年7月16日止;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7月17日计至还清之日止)、2017年8月12日已结算的所欠利息927万元给原告惠州同人同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三肽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应偿还原告投资款1000万元本息及已结算所欠利息927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应偿还原告惠州同人同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款本金1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惠州同人同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3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41536元,被告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负担41536元、被告大连三肽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536元,被告***负担20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