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嘉鸿拍卖有限公司 新疆国茂典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河滩北路174号宏怡花园小区12栋6层2单元601(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2012423410号)作价456769.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新疆国茂典当有限公司抵偿(2016)新0102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的确定的同等数额的债务。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河滩北路174号宏怡花园小区12栋6层2单元601室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新疆国茂典当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新疆国茂典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