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72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年利率4.75%,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反诉原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4360元,由原告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510元,由反诉原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719元,其余8791元由反诉被告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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