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72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年利率4.75%,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反诉原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4360元,由原告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510元,由反诉原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719元,其余8791元由反诉被告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