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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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欣泰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6民初2742号 原告:新疆欣泰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雷景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欣泰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住***。 原告新疆欣泰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欣泰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新疆欣泰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裴蕾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敏 书记员王媛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