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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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三龙聚兴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三龙聚兴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314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6元,由山西三龙聚兴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承担7025元,由***承担30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