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重庆眯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解除行为有效,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眯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签订的《同程旅游酒店预付款合作协议书》于2018年9月6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眯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预付款6424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096元,由被告重庆眯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