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703执8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连堂,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智江,系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瞿姗,系该行综合柜员。

被执行人齐杰,男,生于1979年4月4日。

被执行人任会平,女,生于1983年2月2日。(系齐杰之妻)

被执行人苏涛,男,生于1991年5月18日。

被执行人李芬,女,生于1991年11月9日。(系苏涛之妻)

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杰、任会平、苏涛、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703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齐杰、任会平所借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80000元,利息96558元。由齐杰、任会平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每月偿还借款8000元(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直至全部本息还清,后续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9.9‰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苏涛、李芬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齐杰、任会平、苏涛、李芬承担。履行期间届满后,齐杰、任会平、苏涛、李芬未完全履行,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应偿还借款本金43000元及垫付受理费2875元,合计4587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经过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己向被执行人齐杰、任会平、苏涛、李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齐杰有银行存款9391.16元,任会平有银行存款490.05元,苏涛有银行存款518.13元,李芬有银行存款572.88元己被本院冻结、划拔。齐杰、任会平、苏涛、李芬名下无公司、证券信息;齐杰、苏涛、李芬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任会平名下有东风牌货车-辆,因属2007年12月登记挂牌,残值不大,本院未查封。

3、本院依法通过线下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齐杰、任会平、苏涛、李芬名下未发现有房产、工商、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经本院电话督促,齐杰于2020年8月10日给申请执行人偿还6000元、2020年9月22日又给申请执行人偿还7600元。本院扣划齐杰9391.16元、任会平490.05元、苏涛518.13元、李芬572.88元,共计10972.22元,收执行费588元,剩余10384.22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5、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齐杰、任会平、苏涛、李芬应偿还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垫付受理费合计21890.78元(本次申请执行2020年6月30日前应偿还借款),齐杰承诺自2020年10月1日起每月20日前偿还至少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本案执行费588元,齐杰在2020年9月25日前交于本院(扣收)。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就其余借款本息及垫付受理费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703执8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辉

审判员吴晓红

审判员龙海东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虎

裁判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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