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家营信用社
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天景旅游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截至2017年6月9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1102942.93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分别计算的逾期利息(即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云南天景旅游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64元,由被告被告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天景旅游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8-08-29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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