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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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通泰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第三公路桥梁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普洱通泰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三 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2017年7月31日前的利息19375元; 二、被告普洱通泰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三 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从2017年8月1日起按照本金5万元、年利率15%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097元,由被告普洱通泰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三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