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普洱通泰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第三公路桥梁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普洱通泰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三

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2017年7月31日前的利息19375元;

二、被告普洱通泰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三

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从2017年8月1日起按照本金5万元、年利率15%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097元,由被告普洱通泰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三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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