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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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阳县索玛大酒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0元。 二、利息起算时间为2018年6月17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年利率为24%。(总利息中扣减已支付利息40000.00元) 三、被告四川省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金阳县索玛大酒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被告***、***、***、四川省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阳县索玛大酒店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