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天津重钢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85952元、护理费15165元、误工费3883元,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17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3917元、鉴定费406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5890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计618元,由原告负担46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572元(原告已交纳,该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