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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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东禹鹏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四川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禹鹏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5000元,案件受理费5185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504205.00元,同时承担执行费7442元。 二、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上述费用的银行存款及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变价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