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国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唐山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瑞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变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32143211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天津瑞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3934元,由天津瑞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6967元,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6967元;鉴定费10万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919元,由上诉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919元,被上诉人天津瑞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