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2014年7月30日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自2019年3月21日解除。 二、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租赁物位于天津市交口处的汇城广场房产及设备设施按照《商业及地下区域设备设施交接明细》交付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