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天钢联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运嘉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天钢联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运嘉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257642.84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以257642.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天津市运嘉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8元,减半收取3154元,由天津天钢联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