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义乌市中心医院
杭州普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新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新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普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5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新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普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7049元(自2016年11月24日起以欠付上述第一项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月23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普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新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07元,由被告金华市新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185元,由被告金华市新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承担。按规定减半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2155元,由反诉原告金华市新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承担。金华市新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23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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