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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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天等县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荣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5执保36号 钟华贵、广西南宁市荣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钟华贵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荣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价值500658.59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并作出(2020)桂1425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已扣留(暂停支付)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荣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MYK3F8N)在广西天等县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500658.59元,实际扣留500658.59元,扣留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