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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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太原市小店区大签门小吃店与被告山西富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0日签订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二、被告山西富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太原市小店区大签门小吃店租金25万元及保证金6万元; 三、被告山西富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太原市小店区大签门小吃店装修损失费20万元; 四、驳回原告太原市小店区大签门小吃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市小店区大签门小吃店负担4831元,由被告山西富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