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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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8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8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润帛老船吧(天津)餐饮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7089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80元、鉴定费8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180元,共计127360元,由润帛老船吧(天津)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