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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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北京京投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贷款本金80000000元; 二、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8000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2018年信字第G0301007号《授信协议》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 三、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在编号2018年信字第G0301007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就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出质的应收账款(以编号2018年信字第G0301007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的附件《应收账款债权质押清单》以及登记证明编号05015731000598726036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的记载为准),对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在编号2018年信字第G0301007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0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