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港盛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中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天津港盛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天津中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建筑面积396.35米平方米)、12-4-601(建筑面积376.94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为773.29平方米的厂房及场地腾空后返还给原告天津港盛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三、被告天津中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港盛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租金680495.20元及2019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以773.29平方米为基数,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2元标准计算)。 四、被告天津中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港盛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利息75268.40(截至2019年3月31日)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合同解除之前欠付的全部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1.3倍标准计算)。 五、如被告天津中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给予的30日期限内腾空场地并返还给原告,则被告应以773.29平方米为基数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2元标准,向原告天津港盛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判决确认的合同解除之次日起至实际腾空并返还场地之日止的占用使用费。 六、驳回原告天津港盛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中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