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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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昱峰供热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 龙江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龙江中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1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1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龙江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齐齐哈尔昱峰供热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热费721,687.82元及热费逾期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以721,687.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5月16日计算至实际履行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3,630.00元,由龙江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698.00元,由齐齐哈尔昱峰供热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负担35,93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