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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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支行91×××60账户、被申请人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10×××02账户、被申请人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10×××98账户、被申请人天津恒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10×××88账户内银行存款合计8360286.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