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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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效春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市盛华储运有限公司 天津市起发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起发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盛华储运有限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60000元; 二、被告天津市起发物流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盛华储运有限公司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占用使用费20000元,并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每月5000元给付原告天津市盛华储运有限公司使用费至租赁场地腾空日止; 三、被告天津市起发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效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租赁场地返还给原告天津市盛华储运有限公司。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天津市起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