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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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省洋帆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截止到2020年4月20日的借款本金295065.95元及利息3617.58元,合计298683.53元。并自2020年4月21日起,以295065.95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7.35%(年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吉林省洋帆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吉林省洋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74元,由***、吉林省洋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