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舟山泊宁文旅酒店有限公司 舟山杉绿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宁波高远文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一格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高远久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高远久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继续履行与原告江西一格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兼增资扩股协议》第二章期权约定的内容,受让原告江西一格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宁波高远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5%的股权,并按约定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二、被告宁波高远久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一格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268万元,并赔偿因违约导致原告江西一格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及差旅费合计6万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及以26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宁波高远久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一格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20元,由被告宁波高远久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