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984451.55元以及自2018年11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984451.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全部由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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