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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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万达顺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天津邦特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天津邦特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18000元(含拆解费3000元)、拖车费4000元,共计2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