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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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013803.03元; 二、被告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鉴定费62500元; 上述二项合计3076303.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72.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686.31元,由被告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815元,由原告负担11871.31元,(原告已交,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日期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