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服务中心 宁夏妙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与宁夏妙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 二、宁夏妙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位于银川市宝湖西路以南、诚信街以东路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战略新材料加工区(出口加工基地)16#厂房北侧第三层一半(东侧); 三、宁夏妙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厂房租金268582.68元及2020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厂房占用使用费(按12元/平方米/月计付); 四、宁夏妙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物业费26858.27元及2020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物业费(按1.2元/平方米/月计付); 五、宁夏妙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违约金11430.4元; 六、驳回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2元,减半收取3206元,由宁夏妙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85元,由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负担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