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佳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3民初5369号

原告:福建佳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聪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云、陈婧,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福建佳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永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福建佳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申请缓交、减交、免交。

本案按福建佳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庄毅敏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莉君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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