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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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海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福海县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购买银都花园小区济海东路南营业房的合同》、《关于购买银都花园小区济海东路南营业房的补充合同》; 二、被告福海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5748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以521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74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福海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1916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191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福海县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中心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95.20元,由***、***负担9297.6元,由被告福海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