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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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昭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宏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11,410,181.48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宏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62元,反诉费18,0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6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9,213元,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宏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6,3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