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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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鑫兴巨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506,133元; 二、被告新疆鑫兴巨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本金6,506,13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2019年7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三、被告新疆鑫兴巨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01,858元; 四、被告***对被告新疆鑫兴巨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55.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鑫兴公司、***负担。公告费580元,由被告鑫兴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