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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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领先药业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领先龙慧科技有限公司、新跃塑料软包装有限公司、天津华荣实信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作领先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蒙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新诚基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滨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益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773534.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