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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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 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825执恢67号 杜燕亭: 你与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绛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的(2018)晋0825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杜燕亭偿还申请人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68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按照借款本金470000元计算,之后按照借款本金468500元计算,利息按照月利率9.9%计算,并自2014年6月19日起加收50%罚息)。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4164元,申请执行费6928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 户名:新绛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 特此通知 (背面附风险提示) 二O二O年八月四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