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友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北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4民初10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

二、变更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4民初10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上诉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85,0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94元,减半收取计2,74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94元,由上诉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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