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友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北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4民初10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 二、变更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4民初10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上诉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85,0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94元,减半收取计2,74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94元,由上诉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