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山西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5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XXXXXXXX)及附件,***、***协助山西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02474.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5元,由原告山西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28元,被告***、***承担1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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