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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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50000元,利息33795.47元,被告***在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7月3日之间按照月息10.6917‰给付利息;若被告***在2021年7月3日前仍无法偿还本息,则按月息16.03755‰计付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在2021年7月3日前仍无法偿还原告山西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50000元及利息,被告***于2021年7月3日后对被告***的贷款4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