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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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802执保488号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锋、张艳、白飞飞、杨波: 申请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樊锋、张艳、白飞飞、杨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577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樊锋、张艳、白飞飞、杨波名下价值370034.8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樊锋、张艳、白飞飞、杨波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进行保全。故保全措施不再实施,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02执保48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21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钟改琴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