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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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镇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00元及结欠的全部贷款利息包括罚息,利息起始日期为2019年3月22日(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执行月利率为12.123‰,2019年9月22日至贷款结清之日执行逾期月利率18.1845‰)。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对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